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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鹏师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与适用》分享交流会

文章来源:行业资讯 2021-10-13 13:49:44 股权激励 股权转让 5

2021年8月27日下午,本所高级合伙人陈强宇律师 ,为全所同事分享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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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在现实中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结合当下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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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解释为主线,结合多个经典的案例,和现场的同事讨论除了以上观点以外的两种例外情况,同事们也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提问讨论,集思广益,拓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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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目前的法律条文:

1、《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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