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树稳博士在德国科隆大学、欧盟与国际法法律合作中心、德国科隆大学银行经济和银行法研究所进行了多年的资本市场的法律研究,并取得博士学位。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纠纷、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公司治理等领域。
目前担任:
润鹏律所金融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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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党史教育、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之心得体会最近,在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我们深刻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重要讲话精神,重温了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新民主主义史等,同时还深刻学习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感触颇多,收获颇丰,结合此次学习思考,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一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对中华文明治国之道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一个国家成败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拒绝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能按拒执罪定罪处罚
2021年8月27日下午,本所高级合伙人陈强宇律师 ,为全所同事分享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与适用》。对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在现实中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结合当下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讨论。陈律师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解释为主线,结合多个经典的案例,和现场的同事讨论除了以上观点以外的两种例外情况,同事们也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提问讨论,集思广益,拓展思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目前的法律条文:1、《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
2013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