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煊煊律师在金融、破产、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股权、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服务经验,拥有良好的执业品格和勤勉尽职的精神,能够处理解决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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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下午,我所高级合伙人黄诗苑律师跟大家分享了《个破条例解读》。诗苑律师首先结合当下的大环境跟大家分享了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案件始末。然后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解读个人破产条例:一、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诞生大事记;二、深圳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三、个人破产条例破产程序解读;四、司法实践行业与挑战。最后,诗苑律师结合当下法律法规和实务需求详细分享了破产管理人在办案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各位律师们也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享。
2013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2021年8月27日下午,本所高级合伙人陈强宇律师 ,为全所同事分享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解与适用》。对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在现实中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结合当下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讨论。陈律师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解释为主线,结合多个经典的案例,和现场的同事讨论除了以上观点以外的两种例外情况,同事们也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提问讨论,集思广益,拓展思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目前的法律条文:1、《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