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雄律师是深圳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拥有扎实的公司法和法学理论功底,并致力于为政府机构、民营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实务。
曾参与处理了“众泰汽车系列案件”等众多知名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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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调岗的法律探讨调岗问题在用工过程中比较常见,至于升职加薪等有利于劳动者的调岗基本不会引发劳动争议,对此我们不予探讨。而对降职减薪等不利于劳动者的调岗,往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法院判用人单位调岗违法的案件很多,因此这类降职减薪的调岗也是用人单位感觉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下面我们就对调岗时可能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调岗的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拒绝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能按拒执罪定罪处罚
2013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为进一步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安全,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已设置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贷款类罪名的情况下,又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进一步织密贷款类罪名体系